律师见证是由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具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以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证明的一种律师业务活动。
律师见证的两个目的:
一、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
二、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
从法律属性上看,律师见证仍属于“私证”,依法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见证尚无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
第一、律师见证应首先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见证律师在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查和认证时,应主动去查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仅以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材料作为认定主体资格的依据远远不够,还要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等等,对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第二,律师应勤勉尽责,谨慎审查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从律师见证的目的看,见证不仅仅是对行为的见证,如,律师只对合同签字及盖章行为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双方合同的内容做见证,这样,律师做为法律服务职业的专有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律师见证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意义!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主要体现在见证律师负有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第三、律师见证还应严格审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性: 如,进行合同见证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的情形。
第四、律师见证的法律文书既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以免事后有争议。
第五、律师见证应坚持回避原则,不宜以律师执业身份为自己的亲友作见证;
第六、律师见证应坚持自愿、公平、直接和客观、真实、合法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律师对法定的强制公证事项不得见证;
第八、律师见证业务程序要完备,见证书内容要符合要求。
律师见证与公证机关的公证有何区别:
律师见证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律师事务所及见证律师的名义,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证明的活动。公证机关的公证是代表国家经过法定程序所进行的证明活动,其证明效力是法律确认的,证明效力强于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的法律属性应归为“人证”或“私证”,而且律师见证的范围有一定的局限。国家规定必须公证的项目只有经过公证才能生效。
但是律师见证有许多优点。律师见证的程序比较方便、灵活、快捷。见证过程中能提出法律意见,对尚未成熟的事件能提供法律帮助。这些优点是公证机关无法具备的。尤其是涉外投资合同、涉外投资项目的洽谈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而不能办理公证。